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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容红梅与胡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红梅,胡运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89号原告容红梅,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胡运祥,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容红梅与被告胡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红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红梅撤回对被告胡运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容红梅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