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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艾雪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雪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9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雪平,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宜昌国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鄂宜葛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雪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日22时10分许,艾雪平饮酒后驾驶鄂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平湖路向宜昌城区方向行驶,于西陵区平湖路浇二交警岗亭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艾雪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随后被带至葛洲坝中心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艾雪平血液的酒精含量数值为232.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艾雪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鄂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血样物证,证人李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检查笔录,案发时检查、检测的影像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雪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艾雪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艾雪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雪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艾雪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立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