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小波丰都县国胡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丰都县国胡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第1270号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04959376J。法定代表人:王正林。被告:丰都县国胡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许明寺镇平桥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3395357927。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胡小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国胡种植专业合作社、胡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丰都县梓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