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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2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希金与阎振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金,阎振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希金,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阎振阁,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阎振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振阁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经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