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淑珍与杨永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珍,杨永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326号原告:于淑珍,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杨永才,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城县,现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淑珍与被告杨永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柱审 判 员 乌佳颖人民陪审员 李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