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刘俊、吴传志与罗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俊,吴传志,罗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19号原告:杨刘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吴传志,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被告:罗洪涛,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原告杨刘俊、吴传志诉被告罗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刘俊、吴传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刘俊、吴传志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杨刘俊、吴传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