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再3号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延龄巷63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富满,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东明村虞夏组,现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中心街。法定代表人:虞继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与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所作(2017)苏101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1012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工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富满、原审被告宏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继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工业公司称,王���虎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使用的公章均不是我公司的真实印章,其诉讼行为均不是我公司的意思表示,我公司对本案没有任何诉求,故请法院依法处理。原审被告宏伟公司称,王忠虎经我公司同意,借用我公司的账户。2017年1月24日原审原告将90万元汇入我公司账户,因我公司该账户已经被法院查封,故无法取钱退钱。后来原审原告起诉称误汇上述90万元,要求我公司返还该款,诉讼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我公司不清楚王忠虎冒名起诉的情况。本院再审查明,案外人王忠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未经原审原告工业公司授权以其名义提起诉讼,称原审原告因故错将90万元汇入原审被告宏伟公司的账户,故要求原审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万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中,王忠虎以原审原告的���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与原审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工业公司系被王忠虎冒名进行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在原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与原审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均不是原审原告工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致本院错误作出(2017)苏101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苏101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对此裁定书和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苏101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苏101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2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聂 云审判员 武兰荣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