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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歹广辉、陈灵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歹广辉,陈灵章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灵章,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歹广辉因与被上诉人陈灵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6)豫0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歹广辉上诉称,郑州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陈灵章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上诉人在网上购买后在郑州市收货,郑州市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新郑市,因此郑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2016)豫0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郑州中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歹广辉称其以“张先生”的名义通过网络向陈灵章购买了涉案产品,收货地为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新郑市应为侵权行为结果地。因新郑市隶属于郑州市辖区,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歹广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