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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孙业新、时培举、时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皖0422执418号孙业新、时培举、时光龙、倪家和、刘多荣、时英进、时英永、时英旭:你们与李国林、赵倩倩、赵冉冉、赵晨笛生命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皖04民终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赔偿李国林、赵倩倩、赵冉冉、赵晨笛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36元、执行费1431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