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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袁少军与刘爱清、东莞市瑞祺卓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少军,刘爱清,东莞市瑞祺卓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890号原告袁少军(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刘爱清(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邓庆奋、刘东,均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瑞祺卓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三路运河东1号花园商铺2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18645P。法定代表人刘健华。委托代理人周佐武,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娄晶亮,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75506K。法定代表人余小原。委托代理人莫士杰,男,汉族,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连武,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少军诉被告刘爱清、东莞市瑞祺卓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少军、被告刘爱清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分别申请撤回本案的本诉、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少军、被告刘爱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袁少军撤回对被告刘爱清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刘爱清撤回对原告袁少军、被告东莞市瑞祺卓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刘爱清已预交,由被告刘爱清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邹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