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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志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以2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蒋某某、蒋群辉、蒋群立所有的位于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的房屋一栋,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申请参加执行财产分配,经过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傅某某获得标的款及退诉讼费合计13220元,被执行人蒋某某下欠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剩余本金及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偿还,如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付,申请人傅某某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均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