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启伦与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伦,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30号申请人:黄启伦,男,汉族,现住逊克县百合村。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人黄启伦与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启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凯斯210拖拉机一台、雷肯Rubing/400耙一台、五华犁一个、烘干塔一座、大称一台、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场地、锅炉房、称房、食堂、门卫室予以查封。申请人黄启伦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凯斯210拖拉机一台、雷肯Rubing/400耙一台、五华犁一个、烘干塔一座、大称一台、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场地、锅炉房、称房、食堂、门卫室。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