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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华,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50号之二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定代表人:严发辉,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铭都公寓A栋第19层03房。法定代表人:杨天寿。职务:经理。被告:青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高新区珍珠苑发成公寓电梯房幢1单层2号。法定代表人:沈仕平,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华、贵州佳景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6元,减半收取82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83元,由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三合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