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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灿文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灿文,李首华,王远军,谢阿鸿,陈旭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灿文,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贺佳玥、王昕冬,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首华,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樊继胜,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远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阿鸿,女,1990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旭平,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2日被抓获,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灿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李首华犯运输毒品罪,王远军、谢阿鸿犯贩卖毒品罪,陈旭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灿文、李首华、王远军、谢阿鸿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朱灿文联系毒贩购买毒品1000克,并让该毒贩将毒品放于朱灿文家中一个废弃的瓦房内。9月10日,朱灿文安排被告人李首华到该废弃瓦房内取藏有毒品的旅行箱,并让李首华携带旅行箱乘坐长途客车前来西安。9月11日,李首华到达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与朱灿文见面,将藏有毒品的旅行箱交给朱灿文。当日,朱灿文将所购毒品除满足自己吸食外,部分贩卖给被告人王远军、谢阿鸿等人,部分藏匿于其租住的湖北庄宏运招待所202房间内。朱灿文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王远军30克毒品,王远军将所购毒品除满足自己吸食外,部分贩卖牟取非法利益。朱灿文又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给谢阿鸿40克毒品,谢阿鸿将所购毒品除了满足自己吸食外,贩卖给“张大哥”(另案处理)等吸毒人员,剩余毒品藏匿于其位于西安市某小区11号楼406号住所内。当日22时许,谢阿鸿再次到湖北庄宏运招待所208房间找朱灿文购买毒品时,二人均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谢阿鸿的手提包内黑色钱夹中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2包,净重9.95克。从朱灿文租住的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内查获棕色皮包中藏匿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19.58克,及毒品分包袋若干,从床上枕头中查获电子秤一台。从朱灿文租住的宏运招待所202房间内查获棕色花纹旅行箱内藏匿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836.86克,及毒品分包袋若干,从另一旅行箱及黑色音箱外壳内查获大量毒品分包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李首华在被告人陈旭平租住的湖北庄时代宾馆307房间内伙同陈旭平及其女友范某某共同吸食毒品。9月12日上午,李首华再次在陈旭平租住的湖北庄时代宾馆307房间同陈旭平吸食毒品。10时许,在谢阿鸿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到湖北庄时代宾馆307房间将李首华、陈旭平抓获,当场从陈旭平裤子口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0.45克。在该宾馆306房间内将王远军抓获,后根据王远军供述从该房间凳子下查获口香糖盒内藏匿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2包,从卫生间窗户吊顶上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3包,净重共计19.29克。后公安人员到谢阿鸿在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11号楼406号住所进行搜查,从书桌抽屉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1包,净重28.23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灿文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又指使他人帮助其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首华为获取好处费,帮助被告人朱灿文从湖南省运输毒品到西安,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远军、谢阿鸿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旭平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灿文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尚可,但不能如实供述同案犯李首华的犯罪事实,没有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李首华为获取好处,根据朱灿文的安排,帮助朱灿文将涉案毒品约1000克从湖南省运输至西安,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比较于朱灿文要小。王远军购买毒品既用于吸食,亦对外贩卖,其被抓获后,能基本如实地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交代自己藏匿毒品的地方,但在庭审中拒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谢阿鸿购买毒品49.95克,除自己吸食外,还向他人贩卖,其被抓获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首华,构成立功。其又主动交代了其购买并藏匿的大量毒品,认罪态度较好。陈旭平在其住处提供吸毒工具供他人先后两次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朱灿文、李首华、王远军、谢阿鸿、陈旭平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朱灿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首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远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阿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旭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旅行箱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朱灿文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提出,朱灿文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仅有少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原判量刑有重。李首华上诉提出,其不知朱灿文交给其的箱子内有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宣告其无罪。辩护人提出同李首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王远军上诉提出,其没有向他人出售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谢阿鸿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灿文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人李首华运输毒品,上诉人王远军、谢阿鸿贩卖毒品,上诉人陈旭平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并予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韩森寨派出所特情人员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市场湖北庄宏运招待所住宿时,发现该招待所208房间床头柜上摆放有疑似吸毒工具自制冰壶,且该房间人员来往频繁,有吸贩毒嫌疑。2014年9月11日15时,特情将这一情况向民警反映,韩森寨派出所民警前往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市场湖北庄宏运招待所进行守候。当日22时30分许,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朱灿文以及在朱灿文处购买毒品的嫌疑人谢阿鸿抓获。从朱灿文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里的外侧夹层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1包,另从朱灿文另开的202房间电视柜旁的棕色花纹旅行箱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1大包。从谢阿鸿随身携带的白色挎包里的黑色带花纹钱包外侧夹层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2包(1大、1小)。在讯问谢阿鸿时,谢阿鸿供述朱灿文有一个绰号叫“黑仔”(李首华)的同伙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时代宾馆306房间或者307房间。同年9月12日10时许,侦查员在谢阿鸿的带领下,对时代宾馆306、307房间进行布控,在时代宾馆307房间将嫌疑人李首华(绰号“黑仔”)及朱灿文的下线陈旭平抓获,在306房间将另一名朱灿文的下线王远军抓获。谢阿鸿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藏匿毒品的地点。经讯问,朱灿文对其长期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谢阿鸿、王远军、陈旭平对长期在朱灿文处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李首华对其帮助朱灿文从湖南省向西安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2、搜查笔录及照片、查获记录、称重笔录、封存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1)2014年9月11日22时50分许,民警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当场从嫌疑人朱灿文居住的208房间床上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里的外侧夹层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一包。经称量毛重20克。当场从朱灿文在宏运招待所租赁的202房间电视柜旁的棕色花纹旅行箱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一大包,经称重毛重843克。从202房间电视柜旁的米黄色旅行箱内查获透明塑料瓶包装的白色液体一小瓶,经称重毛重为56.47克。侦查人员在208室现场搜查中查获:①在靠西墙的床上查获棕色皮包一个,从中查获疑似毒品晶状物一包,并查获自封袋共计185个;②在房间靠西墙床上白色枕头中查获银色电子秤一个;③在靠西墙床上查获深棕色短钱夹一个,现场清点共5300元、黑色钱包一个,里面有手机卡3张,邮政储蓄卡2张(卡号为622188557001*****、62109855700*****)、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为6228480216066****、622848021808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169020605*****)、肖某某身份证一张、黑色短钱夹一个,内有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098701000*****)、手机卡一张、单某某身份证一张、黑色长钱夹一个,内有手机卡两张;④在床头柜面查获疑似吸食毒品工具;⑤在靠北墙电视柜中的红色瓶盖中有疑似毒品晶状物;⑥在房间西墙床上查获钥匙三串、红色收据两张;⑦在靠西墙床上查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无卡)、黑色直板双卡手机一部(手机号187108***、1510927****);⑧在靠南墙床头柜抽屉中查获疑似毒品交易账本一本(蓝皮记事本,上面记录有“9月11日,晨40+10√,王30,×;万3,√;绪3;鸿40+20;涛5”)。侦查人员用在208室查获的钥匙正常打开202室房门,在202室查获:①在房间西北角电视机柜旁查获咖啡色旅行箱一个,旅行箱中查获自封袋包装疑似毒品晶状物一大袋、查获自封袋共计580个;②在房间靠北墙电视柜下层查获深紫色保险柜一个(威伦司牌);③在房间南墙附近查获土黄色旅行箱一个,旅行箱中查获自封袋大小共计61个、锡纸一卷、剪刀一把、水果刀一把、皮筋一捆、黑色酷派手机一部、疑似毒品塑料瓶装液体一瓶;④在电视柜中查获黑色音箱外壳一个,内查获自封袋共计675个。2014年9月13日,民警在朱灿文租住的202房间电视柜内保险柜内提取黑色和棕色笔记本各一本。上述物品已于2014年9月12日经朱灿文指认,公安机关予以扣押。(2)2014年9月11日22时45分许,抓获谢阿鸿时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挎包里的黑色带花纹钱包外侧夹层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2包(1大1小)。9月12日2时30分至2时45分,经称重,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毒品2包,毛重约10克。2014年9月13日12时,公安新城分局民警对谢阿鸿在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某小区11号楼406号住所进行搜查。侦查人员从谢阿鸿住处进门右手靠床尾的书桌中间抽屉当场搜查出装有冰毒疑似物的白色自封塑料袋一个,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疑似物。经称重,白色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晶体疑似物1包毛重为30克。在谢阿鸿处扣押的物品有:钱包内疑似毒品晶体物两包约10克(一大一小)、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晶体物一包约30克、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号码1346875***)、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号码18149***3)、黑色直板带红边手机一部(号码1882***2)。9月13日13时55分至14时4分,谢阿鸿对其藏匿毒品的现场进行了指认。(3)2014年9月13日0时20分至0时40分,民警根据王远军供述时代宾馆306室内藏有其买来的毒品,在王远军指认下,当场从306室电脑桌旁的凳子下查获一个圆柱形口香糖盒内一大一小两个塑料袋,小袋内装有疑似冰毒毛重约1.12克,大袋内装有疑似冰毒毛重约4.26克,在卫生间内窗户的吊顶上查获三个用卫生纸包裹的塑料袋,分别装有疑似冰毒约5.61克、5.59克、5.58克,共计冰毒毛重22.16克,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4)谢阿鸿供述朱灿文同伙居住在时代宾馆后,民警在时代宾馆将陈旭平、李首华抓获。当场从嫌疑人陈旭平裤子口袋查获毒品小塑料自封袋疑似冰毒1小包,经称量,该包毒品毛重为0.71克,民警对该毒品予以扣押。2014年9月13日,民警在李首华处扣押人民币1100元。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218084720877(卡主朱灿文)于2014年9月6日,以谢阿鸿名字分两次存入2000元,余额为2130.5元;9月6日现存1000元,9月7日现支2500元,9月8日转存2000元,现存1500元,9月8日、9月9日机票订票800元、540元;9月9日现存3500元、现支7700元,余额为89.50元。4、手机短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9月11日12时25分48秒,谢阿鸿手机(1346875****)收陕西省延安市1829212***短信“10个,要上给你打电话”(已读)。2014年9月11日21时46分33秒谢阿鸿给“张大哥1357213****”发信息“这次这个怎么样?”(已读),2014年9月11日11时58分31秒、11时57分32秒分别发信息“下午4点基本可以到,你要几个?要请联系”。朱灿文手机15109272170号码2014年9月1日至9月11日与其供述的上线共通话38次。9月1日至11日和“小晨”13319298790号码通话29次,通话时间主要在9月11日上午至下午。朱灿文和陈旭平通话30次。朱灿文和李首华18773052448号码通话32次。朱灿文和181492***3谢阿鸿号码通话18次,通话时间主要在9月10日下午。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4年9月12日,经朱灿文对照片分别混杂辨认,确认谢阿鸿就是2014年9月11日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购买其冰毒的人;确认李首华就是给其运输毒品的人;确认王远军就是2014年9月11日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确认陈旭平就是2014年9月11日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确认胡某某(女,平江县余坪乡人)就是卖给其1000克冰毒的人。2014年9月12日,经谢阿鸿对照片分别混杂辨认,确认朱灿文就是在宏运招待所208房间卖给其冰毒的人;确认李首华就是在时代宾馆贩卖毒品的人;确认王远军就是曾经给其卖过毒品的人,她称“老王”。2014年9月12日,经李首华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朱灿文就是2014年9月10日让其从湖南省运输毒品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的人;确认朱某某就是给其1000元钱的人。2014年9月13日,经陈旭平对照片分别混杂辨认,确认朱灿文就是其经常去找并购买冰毒的男子;确认王远军就是其经常帮忙给购买冰毒的男子。2015年3月15日,经李首华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朱灿文家的新房和放杂物的旧房,指认拿走旅行箱的房子是朱灿文家放杂物的旧房。6、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毒)字(2014)97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朱灿文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大包净重836.86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小包净重19.58克;谢阿鸿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两包净重9.95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28.23克;王远军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五包净重19.29克;陈旭平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0.45克。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7、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58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朱灿文净重836.86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75%;朱灿文19.58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45%;谢阿鸿净重9.9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8%;谢阿鸿净重28.23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55%;王远军净重19.29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5%。8、证人陆某某证明,2014年9月11日,她到湖北庄时代宾馆的306房间找王远军,然后王远军就带她出去吃饭,在饭店碰见王远军的两个朋友,快吃完饭的时候其中一个男子(朱灿文)去结账然后就走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个男子(陈旭平)坐在一起和他们共同吃饭,吃完饭她们就到先结账离开的那个男子房间。她们到的时候先结账走的那个男子正在吸食毒品,然后她们一起吸食了毒品。她吸食了几口之后就睡着了,后王远军叫醒她回宾馆,在宾馆门口,王远军说要等一个朋友,她就回到306房间睡觉。大概当天18时左右她醒来之后看到王远军和一个体态较胖的朋友在聊天,后那个朋友离开。2014年9月12日下午她正在睡觉的时候被警察带走了。9、证人范某某证明,2014年9月11日21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时代宾馆307房间她和陈旭平、李首华一起吸食冰毒,冰毒是陈旭平拿的。2014年9月10日13时许,陈旭平在时代宾馆登记好房间(304房间)后把她叫到时代宾馆。2014年9月11日13时,她和陈旭平从304房间搬到307房间,到21时许陈旭平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小袋冰毒倒在事先准备好的锡纸上,用做好的冰壶一边用打火机烧烤一边用口吸,陈旭平先吸了几口后就让她也吸,她吸了几口就躺在床上看电视,而陈旭平和李首华开始聊天。9月11日晚上及9月12日早上她和李首华在陈旭平的房间吸食冰毒。10、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李首华在2014年7月25日第一次入住时代宾馆登记的名字是“李非”,入住的是207房间,共住了一个星期左右退房;第二次是8月初未登记入住的302房间,住了两三天就走了;第三次就是2014年9月11日17时没有进行身份登记就入住305房间。陈旭平和一个女的大约是8月27日、28日的时候来到她的宾馆,说是来找“李非”,她说“李非”没在,陈旭平说开间房,要住两天。她问陈旭平要身份证,陈旭平说没带,随后再把身份证拿来,他就给了陈旭平307房间的钥匙,但直到9月11日派出所来抓人,陈旭平也没有进行身份证登记。306房间最早是307房间的租客开的,当时说有朋友要来,让她再给开间房。306房间的租客(王远军)不是常住,经常住个一两天就走了,开始是307租客帮306房客开房,后来306房客自己也开过几次房。9月9日,306房间的客人(王远军)开了304房间,9月11日又从304房间换到306房间,换到306房间时,她看到还有一个女的住在里边。经王某某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陈旭平是租住其宾馆的人,陈旭平当时以找“李非”为名,带了一名女孩入住该宾馆,直到被抓获都没登记身份;李首华就是租住305房间的人;王远军就是租住306房间的人。11、证人朱某某证明,他与李首华关系一般,是通过朱灿文认识的。2014年9月9日他结婚,他哥朱灿文和李首华都到了。他结婚后的当晚朱灿文就坐飞机去了西安。9月10日上午,朱灿文打电话让他给李首华1000元现金,他不知道钱是干啥用的。他家的旧房以前是养羊和放杂物的,平时都不锁,只是用小棍顶着门,他不知道李首华从他家里什么地方拿的旅行箱。12、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宏运招待所是他和妻子开的,住宿登记由他负责。住在202和208房间的人叫什么他不知道,只知道姓朱。2014年8月5日他正好有事外出,回来时就发现这个姓朱的没有进行登记就已经住到208房间。大概8月7、8号左右,姓朱的给他支付了一个月房租400元。8月10日左右,姓朱的湖南人对他说他有一个朋友要来,需要再租一间房,又给了他400元,他就把202房间租给姓朱的客人,但该房间灯一直黑着,估计没有人居住。8月5日,姓朱的入住208房间时,他看到旅行箱,但该旅行箱什么时候搬到202房间他不知道。经张某某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朱灿文就是租住其宏运招待所208和202房间的人。13、证人樊某证明,宏运招待所生人来了需要登记,熟人来了或者熟人介绍的都不登记。2014年8月5日前后,他和丈夫张某某都回老家了,招待所没人,姓朱的(指朱灿文)来了之后找房东的租客陈某某(朱灿文老乡),看到她们没在,就把208房间打开住了进去。在8月20日左右,朱灿文找她说自己女友要来需租一间房,她就给朱灿文开了202房间,这房间每月租金是380元。租房后,朱灿文将208室的钥匙给换了,大约9月初朱灿文回湖南老家去了,他将房子给朱灿文留着。14、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离港数据证明,朱灿文2014年9月4日从咸阳机场到长沙黄花机场;9月10日从长沙黄花机场到咸阳机场。15、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常规检验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12日检验陈旭平、王远军、陆某某、范某某冰毒尿检呈阳性;9月13日检验朱灿文、谢阿鸿、李首华冰毒尿检呈阳性。李首华、王远军2014年9月13日入强制隔离戒毒所。2014年9月14日,公安新城分局决定对范某某、陆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16、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韩森寨派出所2015年3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抓获朱灿文后,从其租住的202房间查获一旅行箱和一个保险柜,朱灿文开始称保险柜不是自己的,后朱灿文供述保险柜是自己的,并供述了保险柜的密码,从其身上携带的一串钥匙上提取到保险柜的钥匙。17、上诉人朱灿文供述,他这次贩卖的冰毒是从老家湖南省平江县一个叫胡某某的女子处购买的,共1000克。2014年9月4日或5日,他给胡某某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9月8日,他给李首华打电话说可能最近有一批货要从湖南带到西安来,到时候帮忙带一下,他给李首华5000元好处费,李首华说可以,但是没有路费,他说到时候给路费1000元,李首华答应了。2014年9月8日20时许他坐飞机从西安到长沙,当天晚上他和胡某某在平江县胡某某的住所见了面,胡某某问他要多少货,他说要1000克,胡某某说80元1克,共计8万元人民币,他当时给胡某某2万元定金,并约定9月9日晚上交易毒品。2014年9月9日15时30分许,他叫李首华到他家,再次商议让李首华帮他和胡某某交易后将1000克冰毒带回西安的事,李首华说带货没问题,就是没有路费,他说路费到时他会给,并嘱咐李首华小心点。9月9日晚22时他从长沙飞回西安,回西安后他在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华源大酒店南侧农业银行ATM上给胡某某现金汇了部分毒资。9月10日凌晨,胡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货准备好了,用一个旅行箱装着,问他在哪里交易,他让胡某某把冰毒放在他老家右手边的一个小房间内,后他打电话通知李首华到他家右侧的小房间将装冰毒的旅行箱提走,李首华说少了路费不去,他没办法就让朱某某给李首华给1000元钱,李首华当晚就到他家右侧的小房间将装冰毒的旅行箱取走了。9月10日22时许,李首华从湖南省乘长途汽车运送毒品来西安,11日11时许,李首华到未央区湖北庄宏运旅店门口,他们一起将装毒品的旅行箱放到宏运旅馆对面好旺招待所三楼的一间房间。而后二人出去吃饭,一个叫“小晨”的给他打电话买毒品,他在放毒品的房间里卖给“小晨”30克冰毒,每克120元。和“小晨”交易完后,他回到旅馆吃饭,吃完饭他到宏运旅馆对面的好旺招待所三楼房间旅行箱内取了20克左右的冰毒下楼,下楼后他就让李首华把装冰毒的旅行箱拿下来放到宏运旅馆的202房间。然后他带了20克冰毒就和李首华到未央区湖北庄时代宾馆找陈旭平,陈旭平和范某某住在该宾馆的304房间,然后李首华登记住在305房间,到305房间他给了李首华2000元好处费,剩余的等毒品卖完后再给,李首华也同意了。然后他、李首华和陈旭平在305房间聊天,就开始吸食他带去的毒品,在他们吸食毒品的时候,有个叫“老王”的给他打电话要买毒品,他就准备离开,这时陈旭平向他要毒品,他就给了陈旭平和李首华一些毒品。他回到宏运旅馆208房间卖给老王30克冰毒,每克120元,共3600元,实收了1200元,欠账2400元。过了20分钟谢阿鸿打电话要过来买毒品,他卖给谢阿鸿40克,每克100元,因以前欠谢阿鸿2000元,实收了2000元。21时40分许,谢阿鸿称要再买一些毒品,22时许,谢阿鸿过来又买了10克,每克100元。在交易的过程中谢阿鸿向他要了一个小的自封袋,把10克包装的冰毒分出来约1克。这时警察就来了,将他们现场抓获,并从208房间他床上棕色皮包内查获冰毒一包,约10克左右,后从该旅店202房间一棕色花纹旅行箱内查获冰毒一大包,约840克左右,是他从胡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还没卖完。因为以前给他卖毒品的“文哥”告诉他,让他人和毒品分离,这样公安机关检查时就抓不住把柄和证据,所以他就在宏运旅店开了202房间。从房间查获的大量白色塑料自封袋是买毒品时送的。谢阿鸿在他这里买过4到5次毒品。“老王”从他这里买过二次,第一次是2014年8月中旬,买了10克冰毒,每克120元,卖了1200元,第二次是2014年9月11日,买了30克,每克120元。陈旭平在他这里买过三次毒品。谢阿鸿、老王、小晨、陈旭平从他这里买毒品,少部分自己吸食,大部分卖给其他吸毒的人。18、上诉人李首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19、上诉人谢阿鸿供述,她是2012年8月开始吸冰毒的。2014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小朱”(朱灿文)给她打电话说货(毒品)到了,让她到大明宫建材市场湖北庄宏运招待所208房间拿货。她试过毒品后对朱灿文说,之前她借给朱灿文2000元钱再给2000元能给她多少毒品,朱灿文说能给40克,她说行。她给了朱灿文2000元,朱灿文给了她40克冰毒。她回到家用手机给她们吸毒的人群发短信称她有毒品了,谁要的话可以到她那里去拿。过了半个小时,一个她叫“大哥”的人来拿毒品,她给了3-4克,“大哥”给了她300元。“大哥”走后,一个叫“张哥”的又取走了3、4克毒品,她没有收钱。晚上10时左右,她又到宏运招待所208房间,要再买10克毒品,朱灿文就给称了10克,她给了朱灿文1000元钱。她又要了些自封带,朱灿文又给了她一小包毒品,她将10克毒品和那个小包的毒品装到自己的钱包里。警察把她和朱灿文抓获后从她包里查获了毒品,她想立功,她之前听朱灿文说让李首华带货回来,李首华经常住时代宾馆,所以她想李首华在时代宾馆住,她就带领警察去了时代宾馆,但她不知道案发时王远军和陈旭平也住在那里。公安抓获她时她已经是第二次购买毒品,被抓获后她主动交代了第一次购买毒品的事实。另外,她在朱灿文那里购买过三、四次毒品,在王远军那里买过三次冰毒。她买的毒品有的给自己买的,有的帮其他人买的。第二次买的10克毒品中,有5克是帮“郝帅”买的。20、上诉人王远军供述,他从陈旭平处买过毒品,除了自己吸食外剩下的都卖给了他人,其中给谢阿鸿和“龙龙”都卖过。2014年9月11日13时许,他和女友陆某某在未央区湖北庄村碰见朱灿文、李首华、陈旭平,五人一起在村口的“好旺招待所”旁边的一个小店吃了饭,后朱灿文领他们到了朱灿文在“好旺招待所”三楼的一个房间一起尝货,就是吸毒。朱灿文问他要不要,他说先要10克,当时由于身上的钱不够,他说下午把钱给朱灿文送过来,朱灿文同意了。他回到时代宾馆306室,因为他以前从一个姓张的那儿拿过一个800元的手机,没给钱,说有货了给点毒品,他就给姓张的打了个电话,对方过来后他在宾馆门口马路边给了对方2克毒品。到下午五六点钟他给朱灿文送钱时,朱灿文又搬到“宏运招待所”208房间。他在208房间给朱灿文送了1200元钱后,朱灿文说这次回来的货(冰毒)多,让他再拿一些。他说没有钱,朱灿文说可以先欠上。后朱灿文出去在其他房间又拿了20克毒品给他。他回去后又和女朋友及一个名叫“龙龙”的朋友吸食了一些毒品。第二天他和女朋友还在睡觉的时候,警察在房间将他们抓获,现场从房间查到了溜冰的壶和管子。他还给警察交代了他藏匿的毒品22.6克。21、原审被告人陈旭平供述,他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吸毒。他先后帮过“小万”、“黄觅清”、王远军、李首华从朱灿文那里购买过毒品,他自己也买过。今年9月10日那天,他打电话问朱灿文购买毒品,朱灿文说要等到11号才能有毒品。9月11日下午他再次联系朱灿文,朱灿文说毒品回来了,并让他到湖北庄仁和饭店吃饭。他去后朱灿文已经离开,李首华、王远军及王的女友在那里吃饭,他就喝了一瓶啤酒,四人就一起到朱灿文所租住的招待所。朱灿文在房间已经摆好吸毒的冰壶,让他们尝尝东西(冰毒)的好坏。后来朱灿文对他说晚点给他冰毒,他就和李首华去了时代宾馆。李首华没有登记就住到了305室,后在305室,朱灿文给了李首华2000元钱,他之所以知道是2000元钱是因为公安抓获他们后问李首华钱是那里来的,李首华说是朱灿文给的2000元钱,并且他和李首华在湖北庄村买衣服的时候从李首华那里借了300元。12日早上,李首华带了3克毒品及早餐到他和女友(范某某)住的307室,他们吃完早餐吸了点毒在房间聊天时就被抓了,现场查获了他们吸食冰毒的冰壶以及专用的纸,还有剩下的0.71克冰毒。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灿文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指使他人将毒品从湖南省运输至西安市,并向多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李首华为获取好处费,帮助朱灿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湖南省运输至西安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王远军、谢阿鸿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朱灿文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旭平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朱灿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李首华运输毒品数量大,王远军、谢阿鸿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朱灿文是毒品的所有者,并指使李首华运输毒品,李首华为牟取非法利益,又系运输毒品的实行犯,二上诉人均系主犯。谢阿鸿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朱灿文,谢阿鸿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对于朱灿文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对初犯从轻处罚仅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毒品仅有少量流入社会也是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所致,朱灿文贩卖、运输毒品约1000克,数量大,罪行严重,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李首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朱灿文到案后始终供述其指使李首华将装有毒品的旅行箱运输到西安,且承诺在李首华将毒品运输到西安市后给予李首华一定好处费;上诉人谢阿鸿供述从朱灿文处得知李首华到了西安就知道“货(毒品)”到了;原审被告人陈旭平供述看见朱灿文在房间里给了李首华2000元,以上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首华运输毒品的事实,李首华对朱灿文给其2000元无法否认,其本人吸毒,也知道朱灿文贩毒,而其按照朱灿文的指使从朱老家放置杂物的旧房隐蔽处取出旅行箱,携带至西安交给朱灿文,收取大额现金,故李首华对旅行箱内藏有毒品应是明知的,故其上诉辩解不能成立,对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王远军的上诉理由,经查,其供述称从朱灿文处购买毒品后即将毒品卖给一“张”姓男子2克,且同案被告人谢阿鸿亦供述称曾从王远军处购买过三次毒品,王远军购买冰毒后不到12个小时,冰毒数量即从30克减为19.29克,净减少10.71克,已远远超出正常吸食数量,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灿文、谢阿鸿撤回上诉;二、驳回李首华、王远军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张清峰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