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朱荣庆、施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庆,施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庆,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施国民,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国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国民银行的存款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