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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朱荣庆、施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庆,施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庆,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施国民,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国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国民银行的存款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