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林明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林明光,郑忠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59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锦融大厦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053073288。主要负责人:黄远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露,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彩虹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晖,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行助。被申请人:林明光,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郑忠桂,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福鼎市阳光福利彩印有限公司、林明光、郑忠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明光、郑忠桂名下位于福鼎市桐山××路××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第××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明光、郑忠桂所有的位于福鼎市××××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第××号),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雪仙审 判 员 刘晓亮人民陪审员 江爱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