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济韬,袁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82号原告:庞济韬,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袁倩,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济韬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山汝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袁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