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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济韬,袁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82号原告:庞济韬,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袁倩,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济韬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山汝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袁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