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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配件七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1,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1、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