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配件七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1,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1、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