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绪欣、纪叔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绪欣,纪叔金,孙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孙绪欣,男。被执行人:纪叔金(又名纪淑金),男。被执行人:孙玉花,女。本院在执行孙绪欣与纪淑金、孙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