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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宝峰与胡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峰,胡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300号原告:王宝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红,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允江,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原告王宝峰与被告胡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王宝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胡允江偿还原告王宝峰借款9826.5元。2017年5月8日,原告王宝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宝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王宝峰在开庭前提出了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及原告王宝峰变更后的诉求,对于超出原告王宝峰诉求部分的诉讼费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宝峰负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87.5元退还原告王宝峰。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