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严彩惠与黄顺德、卓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彩惠,黄顺德,卓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10号原告:严彩惠,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黄顺德,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卓金凤,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严彩惠与被告黄顺德、卓金凤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严彩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彩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