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4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温州贸煜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温州贸煜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汤臣像,胡黎亚,汤立昌,汤立荣,曹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4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康乐大厦。代表人:朱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项灿,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温州贸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汤志豪。被执行人: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陈岙村。法定代表人:汤臣像。被执行人: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号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胡黎亚。被执行人:汤臣像,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胡黎亚,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汤立昌,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汤立荣,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曹燕玲,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贸煜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汤臣像、胡黎亚、汤立昌、汤立荣、曹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温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水心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胡黎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11—15号1至2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423.78平方米〕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按标的物实物现状拍卖。2017年4月21日,竞买人邓婷月(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七社区52委16组,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27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胡黎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11—15号1至2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归买受人邓婷月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邓婷月享有。上述房地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婷月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婷月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手续,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逾期由买受人承担不能过户的不利后果。三、对被执行人胡黎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小汤山镇沙顺路68号11—15号1至2层的房地产查封同时解除。原房地产上的抵押权依法予以注销,抵押权证予以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