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富与车永信、崔玉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车永信,崔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富,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车永信,男,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崔玉兰,女,193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富与车永信、崔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富与被执行人车永信、崔玉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王富未受偿金额为2644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车永信、崔玉兰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王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