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吴继江、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吴继江,余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5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9号。负责人:夏俊全,系单位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霞,系公司职员。被告:吴继江,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余艳,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吴继江、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