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966号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方洲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傅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诚,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汤永丽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