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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竹林,甘雪香,苏雪芬,蓝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被执行人:莫竹林,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甘雪香,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苏雪芬,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蓝金财,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532号判决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莫竹林、甘雪香、苏雪芬、蓝金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苏雪芬名下坐落于贵港市××开发区(康城花园)xxx号房屋得款20.07万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签字确认且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北执字第5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3638.02元及相应利息(含诉讼费)、执行费,除了已到位的20.07万元剩余标的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冰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