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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忆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忆安,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上诉人李忆安因与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2月28日,原告李忆安因与被告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份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判决被告另行修建消防通道,供业主们在发生火灾时安全逃生。理由是被告为了自身利益,将住宅楼第一层的两头都修建成住房,未修建窗户,使得走廊漆黑一片,并导致烟气不能正常流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安装能从供电公司直接购电的电表,能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的水表,以及安装好有线电视。理由是:原告被拆迁房屋的用电用水均是可直接从供电公司购电的电表和直接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的水表,并安装有有线电视,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房屋均不能达到上述要求。3、请求确认被告将水管安装在客厅,对原告及楼下住户构成安全隐患,判决被告为原告在卫生间和厨房另行安装进水管路。理由是:家庭用水主要是厨房和卫生间,被告将水管接至客厅有违常识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应予整改。4、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在室内安装好室内门,在卫生间安装大便器,在卧室的落地窗内安装好防护栏,在室内安装好供电线路、开关、插座等设施。理由是室内门和大便器系每套房屋必要的设施,不安装防护栏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原告被拆除的房屋系已装修好的房屋,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有利于原告。5、请求判决被告消除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并确认原告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设施不全的情况下,有拒收房屋的权利。6、请求判决被告所要求的燃气管道安装费,原告有拒交该项费用的权利。理由是对是否使用燃气管道原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告无权强制消费。7、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有向被告拒缴纳房屋差价的权利,被告不向原告交送房屋钥匙,原告有权利视被告的行为为延期交房行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理由是,一手交房一手交钱是通常交易习惯,且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在被告未能提交房产证的情况下,原告有拒交房款差价的权利。8、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赔偿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损失,暂定为1,000.00元。2013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无权强制原告李忆安使用管道燃气并在原告李忆安未使用管道燃气时收取原告李忆安管道燃气安装费。二、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好原告李忆安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原告李忆安有权拒绝向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房屋面积补差费用。三、限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李忆安所安置房屋办理好用电单独开户及有线电视开户。四、驳回原告李忆安的其他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6日,李忆安因与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物业公司不具备供电的资质,物业公司的卖电行为是非法经营和不当得利的行为,原告和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与其他居民平等用电的权利,判决被告改变供电方式,为原告和本小区其他业主到供电公司去单独开户,建立供用电的合同关系,由供电公司直接收费,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来卖电收费;2请求确认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向业主(原告)交房,物业公司不向业主交房,被告开发商就应当承担延期交房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在为原告到供电公司开好户和到有线电视台开好户,以及在屋内装好电后交房,并承担在这之前延期交房的责任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3、请求确认被告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原告就有权利不接受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并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以及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从2012年8月1日起到被告为原告在安置房内安装好电后的两个月后止,按每年8000元的标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5、请求确认原告有权利在被告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自行到供电部门去申请开户供电,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利在今后结算房价时扣除;6、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第六条10000元装修补助费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原告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请求判决将该条款变更为原告向被告退还10000元,另赔偿10000元,由被告负责房屋的装修,装修标准由双方商定。7、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赔偿原告因诉讼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数额暂定1000元。2014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忆安的诉讼请求”。李忆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2日起至上诉人李忆安收到安置房钥匙并回迁时止,按每年80000元的标准支付上诉人李忆安临时过渡费用;三、驳回李忆安的其它诉讼请求。”。2017年1月16日,本院收到李忆安的起诉状后,发现李忆安与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上两次诉讼以及此次李忆安就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均因同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纠纷。2017年1月20日,本院给李忆安发出释明告知书,告知李忆安应规范诉讼请求,原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不能重复起诉。2017年2月13日,李忆安到本院领取了释明告知书。但李忆安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修改起诉状,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对李忆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李忆安上诉称,原已经生效的两份判决,被告都没有履行,我就有权利对被告提起新的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原生效判决所提诉讼请求相同,应当是审判庭该管的事,而不应当是立案庭该管的事。应当由审判庭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而不应当由立案庭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的起诉只是部分诉讼请求与原生效判决的诉讼请求相同,而不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与原来的判决所提诉讼请求相同,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李忆安与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前两次的诉讼以及此次李忆安就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均因同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纠纷。经审查,本次诉讼中所列请求系对前两次诉讼中请求的重复,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