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静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109号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王静波,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静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静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静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账号60×××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5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