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劣孩与朱红心、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劣孩,朱红心,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901号原告朱劣孩,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心,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朱庄*号。委托来理人管继福、朱晓昂,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金山,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朱劣孩与被告朱红心、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劣孩诉称,其与被告朱红心系兄弟关系,父母在世时经申请,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为二人各自规划有宅基地,建有住房、拉有院墙及其它生活设施,因其长期在外不经常居住,被告朱红心认为其宅基地较大方便生活,便主动要求与其互换宅基地,其基于亲兄弟关系就同意了。2016年因铜山大道扩建需占用其宅基地,被告朱红心趁其不在家找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称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归朱心红所有,要求领取相关补偿款并将其家中物品拉往他处,其回家发现此事找到村委会索取补偿款时,朱红心却多次阻挠,导致补偿款现被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无法领取。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搬家费及房屋租赁费280000元;返还家具柜子、床、煤气灶、衣物、被子等物品。本院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39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综上,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案中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政府部门给付的,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同时,原告朱劣孩所请求返还的相关物品也是基于房屋征用而产生的,且缺乏证据加以证明,亦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劣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