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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蒋国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国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517号罪犯蒋国强,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1年11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蒋国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国强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