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俊停与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停,姜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1690号原告李俊停,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姜敏,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俊停与被告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停诉称,2015年底至2016年8月,原告给被告在南环路移动公司西约50米路南开的德祥楼饭店送大肉未付款。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原告人民币1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敏归还原告欠款12400元及银行同期双倍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敏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李俊停欠款12400元。二、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俊停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