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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永旺与富蕴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旺,富蕴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蕴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永旺因与被上诉人富蕴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8.46元,已免交。审 判 长 郝  建  军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