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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4897李武军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军,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897号原告:李武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6号三层301房。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7号103房。负责人:范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健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军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武军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李武军负担(李武军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梁 洁人民陪审员  莫丽娟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