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4897李武军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军,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897号原告:李武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6号三层301房。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7号103房。负责人:范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健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军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武军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李武军负担(李武军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梁 洁人民陪审员 莫丽娟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