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小五与刘茂强、化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五,刘茂强,化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61号原告:周小五(曾用名周树梅),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茂强,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化微,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小五与被告刘茂强、化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小五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周小五负担。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