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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小五与刘茂强、化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五,刘茂强,化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61号原告:周小五(曾用名周树梅),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茂强,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化微,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周小五与被告刘茂强、化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小五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周小五负担。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