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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双志与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志,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02行初13号原告:孙双志,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成,男,汉族,1947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孝感市孝南区。系原告孙双志父亲。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212号。法定代表人:夏汉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志诉被告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双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双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双志负担。审 判 长  宋汉军审 判 员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