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双志与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志,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02行初13号原告:孙双志,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成,男,汉族,1947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孝感市孝南区。系原告孙双志父亲。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212号。法定代表人:夏汉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志诉被告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双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双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双志负担。审 判 长 宋汉军审 判 员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