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芦虹、肖志勇、易友兰、喻意斌、刘梅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虹,肖志勇,易友兰,喻意斌,刘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544号之一被执行人:芦虹,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志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易友兰,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意斌,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梅华,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虹、肖志勇、易友兰、喻意斌、刘梅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由芦虹、肖志勇、易友兰每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喻意斌、刘梅华每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