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瑞平、曾明等与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瑞平,曾明,赵燕,郭建新,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104号申请人郭瑞平,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曾明,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赵燕,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郭建新,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孟秋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郭瑞平、曾明、赵燕、郭建新与被申请人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郭绪雄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青山街仙人阁二组团8幢所有权证号为湘XX**第XXXX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案外人李积梅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山街北(XXXX)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房屋以及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车库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7年5月9日娄底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瑞平、曾明、赵燕、郭建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郭绪雄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青山街仙人阁二组团8幢所有权证号为湘XX**第XXXX号的房屋一套;三、查封李积梅所有的位于青山街北(XXXX)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房屋一套以及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车库一个。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瑞平、曾明、赵燕、郭建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华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敏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