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583号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12层1210室。法定代表人:杨建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琳,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5日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49元,减半收取计6474.5元,由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鼎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