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辉刚与张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刚,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822号申请人王辉刚,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座桥村八社**号,联系电话153XX****XX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五座桥村七社王辉刚申请张伟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辉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