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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贤荣与李伟明、肖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荣,李伟明,肖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642号原告:张贤荣,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李伟明,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现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寅香,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张贤荣与被告李伟明、肖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贤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贤荣以其与李伟明、肖寅香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贤荣负担。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