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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长帅,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长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霍长帅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霍长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霍长帅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霍长帅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霍长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长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长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