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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建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邹平县迪乐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军波代理审判员  于志涛代理审判员  陈庆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