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伯财与刘明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财,刘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伯财,男,生于1954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刘明海,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伯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明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6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00元,余款296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明海应付申请执行人李伯财未执行款296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