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明慧与被李华光、翁长盛、王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明慧,李华光,翁长盛,王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明慧,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光,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长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用斌,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宁明慧与被执行人李华光、翁长盛、王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92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1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1783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578元,合计1649537元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