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了被执行人郭树荣在靖边县张家畔镇红枫苑西区7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