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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了被执行人郭树荣在靖边县张家畔镇红枫苑西区7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