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明,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7年1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明明与张俊霞、单赛赛、穆瑞玲、李伟(已判刑)等人均系在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期购房业主,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被告人王明明与其他业主先后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但该公司仍未能交房。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明明伙同张俊霞、单赛赛、穆瑞玲、李伟利用微信和电话纠集数十人信质三期业主,围堵在柘城县县政府大门,致使人员和车辆十余分钟不能通行,后又在大门口喊口号和举纸牌两个小时左右。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明明伙同单赛赛、张俊霞、穆瑞玲、李伟又利用微信和电话纠集数十人信质三期业主,不听保安和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柘城县县政府院内和办公楼大厅,在大厅内喊口号并大吵大闹一小时左右,后在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下,先后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俊霞、单赛赛、穆瑞玲、李伟供述,证人郭某1、郭某2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明伙同其他业主,在柘城县信质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房后,理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内进行维权,但其利用该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围堵和冲击柘城县县政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明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卫东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