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8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文美华诉金海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666号(2016)吉2401民初8666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对原告文美华与被告金海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正文第19行“丽都商贸城二楼65号”为笔误,应补正为“丽都商贸城二楼98号”。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