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涛申请执行段金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段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执监9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段金红。关于陈涛申请执行段金红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郴苏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苏仙区法院向本院反映该案协助被执行人坳上镇政府拒不协助扣留被执人收入,在苏仙区法院难以执行,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郴苏执字第1024号陈涛申请执行段金红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收到本院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郴苏执字第1024号执行案卷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陈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