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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承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承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13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通达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承钦,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晏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应诉材料无法送达到给被告吴承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亚人民陪审员 姚 宏人民陪审员 姚 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禹燕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