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梅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梅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幢*单元*****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920694500P。法定代表人黄剑锋。委托代理人直超凡,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朱霖,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梅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梅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8日,被告梅锐在其行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购置的款34万元,贷款期限30年;其放款后,被告至今已累计逾期30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1978.16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3781.8元,及至执行完结之日的利息;我行抵押权已经生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惠 更多数据: